商標申請指南
一、商標的種類有哪些
商標是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在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上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務上采用的,用于區(qū)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由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構成的,具有顯著特征的標志。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將商標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一)平面商標和立體商標
平面商標是指由文字、圖形、字母、數(shù)字、色彩的組合,或前述要素的相互組合構成的商標。立體商標是由產品的容器、包裝、外形以及其他具有立體外觀的三維標志構成的商標。
(二)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
商品商標是指使用于各種商品上,用來區(qū)別不同生產者和經營者的商標,如“長虹”、“海爾”等。服務商標是指使用于服務項目,用來區(qū)別服務提供者的商標。
(三)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
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xié)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例如合作社、行業(yè)協(xié)會注冊的商標供合作社成員、協(xié)會成員使用。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jiān)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例如國際羊毛局注冊并負責管理的純羊毛標志就是著名的證明商標。
二、商標法如何保護在先姓名權
姓名是指自然人用來標明身份、以區(qū)別于他人的文字或文字的組合。廣義的姓名包括自然人本名以及字、號、筆名、藝名等區(qū)別自然人人身特征的文字符號。姓名權作為一項人格權,是指自然人決定、使用或變更自己姓名的權利并排除他人妨害的權利,它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根據商標注冊所應具備的要件,姓名若具有顯著性(識別性),且不存在規(guī)定明文禁止注冊的情形,姓名就應該可以注冊為商標,構成商標權的在先權利。如果當事人申請注冊商標或者在后取得的商標權中含有與名人、明星等公眾人物姓名完全相同的文字且未征得姓名人同意時,商標申請注冊人就侵犯了名人的姓名權。姓名的顯著性不以姓名權人為公眾人物或者具有知名度為條件,只要姓名權人能夠證明其在相關行業(yè)或者公眾尤其是與侵權人相關領域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就可以推定侵權人存在主觀過錯。
但是,姓名權不是一種獨占權,不具有惟一性的特征,相互之間并不排斥,同名同姓為法律所容許。如果某一商標使用的文字和名人姓名并不一致,只是諧音或變相使用或與名人重名,也會對在先享有姓名權的名人造成傷害,使得擁有在先姓名權的知名人物承擔一定的利益損失,如“瀉停封”(謝霆鋒)牌止瀉藥,使用與他人姓名相近似的符號,極易使社會公眾將該符號與其相聯(lián)系。如果當事人不能阻止他人變相以其姓名作為商標注冊,其基于努力使其姓名產生的無形價值就可能被他人分享,這對于侵權人是一種不當?shù)美?對消費者的利益也是一種損害,因為它會造成消費者對商品、服務來源、質量的誤認。
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guī)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的規(guī)定, 侵害姓名權應限于侵害人使用的姓名與權利人的姓名相同,對使用諧音的文字不構成對姓名權的侵害,而只能依照侵害名譽權及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有關申請注冊商標不得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規(guī)定進行保護。這在客觀上十分有利于某些別有用心的人打法律的“擦邊球”,圍繞基于名人姓名可能產生的利益與價值,進行“合法”地規(guī)避。因此,建議可以在商標法中明確規(guī)定:以知名人物的姓名(包括姓氏)做商標使用、注冊,不會導致混淆并造成不良影響的,可以核準注冊,但應當經本人同意。(當然,以姓名作為商標注冊,不得禁止同姓名者使用其姓名。)
公民的姓名權始于出生、終于死亡,不可轉讓,也不能被后人繼承。法律對使用已故名人姓名申請商標注冊沒有做限制規(guī)定,是否意味著任何人都有權使用已故名人姓名申請商標注冊?從商標法角度看,應當可以注冊,但從公序良俗和不正當競爭角度考慮應對這類申請進行一定限制,如應征得該已故名人繼承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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